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郑伟某某,男,1992年**月**日1992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5224221992062618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地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坪兴村丫口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伟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郑伟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延安南巷一小巷子内,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从梁某某身后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及心形黄金吊坠抢夺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项链现价值人民币4795.2元。
案发后,被抢夺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条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郑伟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伟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伟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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