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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17日恢复计算,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盗窃刀削面一袋、蓝莓酱一罐、薯条两袋等物,在离开现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郑某某对张某甲(男,40岁)拳打脚踢,致张某甲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双眼眶部皮挫伤等损伤,后被当场抓获。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甲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经价格评估,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4.07元,已发还**超市**店。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葛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张某丁的证言;4.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系抢劫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预审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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