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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穿戴黑色摩托车头盔、黑色手套和黑色口罩,携带菜刀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小忍者”牌男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潮阳区**镇寻找目标伺机抢劫。路经**镇**居委加油站附近一家美宜佳便利店时发现该店只有被害人林某某一人,郑某某便佯装进店购买一瓶奶茶,然后走到收银台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威胁林某某拿出钱财,抢得现金人民币157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月8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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