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通过微信联系郑某甲(绰号:“老黑”、“特仔”,另案处理)说生活困难、想些方法搞点钱来花,郑某甲说去抢劫,被告人郑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郑某甲将一把斧子放在其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座包下的车箱后,骑该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来到金山小区门口接被告人郑某某。会合后,郑某甲从摩托车的车箱里拿出斧子藏在身上,叫被告人郑某某驾车。两人戴好口罩后,便驾车在徐某某城各街巷寻找目标抢劫。至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载着郑某甲途经城东大道宏盛美食城停车场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和唐某某走在路上,两人便决定动手抢劫。被告人郑某某在距离被害人陈某某和唐某某约4米远处停车,并骑在摩托车上负责接应。郑某甲跳下车后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的斧子跑到被害人陈某某和唐某某的身边,举起斧子做出砍的动作,说:“拿咪出来(本地方言,指将财物拿出来)”。郑某甲看到被害人唐某某手里拿着一部小米6X手机就动手劫走了,并把被害人唐某某推倒在地。接着,郑某甲劫走被害人陈某某一个浅黄色挎包后就坐上郑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往海安旧国道方向逃离现场。
据被害人陈某某称,其被劫走的挎包内有一部苹果8plus手机(内存64GB,号码1570756****,串号:35671708429****,2019年7月19日在广州以3200元购买的二手手机)、1000元现金、一张身份证及化妆品等财物。据被害人唐某某称,其被劫走的蓝色小米6X手机(号码1392995****,串号86906603878****)的手机套内有现金1500元。
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徐某某**街道**局宿舍楼**房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根据其供认,在其家宅睡房内搜出一部蓝色小米6X手机(手机号码1316968****,串号86906603878****)、一支电棍和钱包(内有银行卡7张、足尔康VIP卡一张)。经核对,该蓝色小米6X手机系被害人唐某某被抢劫的手机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唐某某。
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劫的苹果8plus手机和小米6X手机进行在用品价格认定,认定价格是:被劫的苹果8plus手机认定价格为2240元,被劫的小米6X手机认定价格为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同案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价格鉴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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