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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子岭路路段,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从被害人身后用左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拿着一条钥匙顶住被害人腰部,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告人郑某某抢走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40元后逃离现场。

同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6监控录像、审讯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五张。

4.本案缴获钥匙一串,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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