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带着帽子、口罩、仿真面具、绳子、扎带等至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趁被害人麻某某开门上厕所之际,进入其家中,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砍刀威胁麻某某,劫取2张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20401339****、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43001402****)并获知密码,后用随身携带的扎带、绳子捆绑住麻某某的手脚,用屋内的塑料袋、衣服捆绑住麻某某的嘴,并持上述2张银行卡至椒江区**路**,因麻某某挣脱捆绑后将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200元人民币转走,致郑某某未取得款项。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返回**小区开车时被抓获,在其车内查获涉案被害人的2张银行卡及作案工具,现2张银行卡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刀2把、手机2部、扎带1把、卷绳1卷、面罩1个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聂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中国建设银行取款机视频监控、**小区涉案视频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检察官助理:闫桦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物品1张;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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