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水产品商贩,住阳江市江城区**村**幢**房,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抢劫罪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另案处理)窜至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新民学校门口停车路段伺机作案。当日11时某某,被害人李某甲从学校出来进入自己车内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告人郑某某及身份未明的男子即趁机进入李某甲车内,身份未明男子在车内持刀对李某甲进行威胁,抢走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欲驾驶被害人李某甲的小车逃跑,因未能发动小车,被害人即趁机下车求救。被告人郑某某及该男子遂下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郑某某在该车车内遗留一双肩包。
经鉴定,在车内一双肩包内的一胶袋上提取的可疑指印与送检被告人郑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在案发现场汽车东侧地面提取的黄山牌烟蒂2及在车内双肩包内大怡宝水瓶瓶口的擦拭物与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2敲诈勒索罪
2018年12月8日上午9时某某,蔡某某朗(已起诉)发现其停放在阳江市区银湾小区出租房楼下的一辆助力车被盗,通过被盗车上安装的 GPS定位追踪器发现该车在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御景豪园附近。于是蔡某某朗与蔡某意(已起诉)驾驶车牌号为粤QQG****的白色长安小汽车在御景豪园对面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发现了其被盗的助力车。随后蔡某朗打电话叫被告人郑某某过来帮忙,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QTU****的红色马自达小汽车过来与蔡某朗一起等候。至当日12时某某,被害人李某乙、黄某甲夫妻二人到修理店取被盗的助力车,由黄某甲驾驶被盗的助力车回家,李某乙驾驶小汽车跟随。被告人郑某某与蔡某朗见状便驾车跟随黄某甲,蔡某某意则留在原地等候。当黄某甲行驶至江城区黄某乙垌家门口附近时,郑某某、蔡某某朗下车将黄某甲拦住,蔡某某朗声称是派出所的,黄某甲所驾驶的助力车是被盗车,同时拿出一副手铐将黄某甲拷住,郑某某则在一旁用手机拍摄视频。李某乙岳见状下车询问情况时,蔡某某朗准备将李某乙岳一起拷住,李某乙岳反抗,蔡某某朗与郑某某合力将李某乙岳控制并与黄某甲拷在一起押上小车,声称要带两人去派出所处理。途中,蔡某某朗打电话叫蔡某某意及江大宽到阳某某区金门酒店门口帮忙。在金门酒店门口,蔡某某朗与江大宽将李某乙岳夫妇押上白色长安小汽车上,并驾车某某江大宽一起将李某乙岳夫妇押到阳某某区北惯镇自家的养猪场里,郑某某则驾车搭蔡某某意回到黄某乙垌取回被盗的助力车。将李某乙岳夫妇押到养猪场后,蔡某某朗声称其所住的银湾小区**,要李某乙岳夫妇负责,并索要40000元赔偿,否则叫人对其实施暴力,李某乙岳夫妇被迫答应赔偿。随后,蔡某某朗驾车某某江大宽一起将李某乙岳夫妇带到阳某某十八子附近,要求江大宽在一间小卖部买水并等候,蔡某某朗则带着李某乙岳夫妇到附近一家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取款10000元。之后李某乙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微信扫码支付18000元等形式,支付给蔡某某朗28000元。在迫使李某乙岳夫妇写下承认在银湾小区盗窃了五辆摩托车的收据并将在银行取款所得的10000元现金交给蔡某某朗后,蔡某某朗驾车将李某乙岳夫妇带到市区东风三路中级人民法院路段让其两人离开。当晚,蔡某某朗又通过微信向李某乙岳索要剩余的2000元,李某乙岳被迫将20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蔡某某朗。事后,蔡某某朗分给蔡某某意2000元,分给郑某某300元,分给江大宽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鉴定文书;8、视频截图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9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7册。
3.活页7张。
4.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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