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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6********,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郎某某********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到位于郎某某**镇**村**湾的邻居村民傅某某家中串门,后趁傅某某外出去农田推抽水电闸之际,欲与傅某某妻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先提出“抱一下、亲一下”,遭到王某某拒绝,后郑某某抓住王某某手臂,并将其脖子箍住,王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因站立不稳倒在床上,郑某某顺势压在王某某身上,继续用一只手控制住王某某,另一只手从王某某臀部伸入其裤内去摸王某某的阴部,并将王某某内、外裤扯至大腿根部,用手指插入王某某的生殖器内。因王某某反抗,郑某某又从王某某肚子处伸入其裤子内继续摸其阴部并用手指插入王某某的生殖器。正在此时,被回家的傅某某发现后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傅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夫妻对郑某某的行为书面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王某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傅某某、潘某甲、潘某乙、骆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等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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