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4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楼**单元内开设赌场,为前来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具“牌九”,平均每天开庄两场,每场向庄家收取200元费用,每日从中抽头获利400元。截止到2019年3月8日为止,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9日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麻将饼牌一副、赌资18560.5元;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资、赌具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肖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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