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晴隆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住惠安县**工业区**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超市附近的一间店面内放置一台八人型“草花机”(经认定为八人型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郑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场内负责望风、收银、上分等事宜。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2017年1月12日,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一台八人型赌博机、赌博机计分器及赌资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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