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08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至7月初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县锦绣明珠小区南门海鲜超市楼上一间阁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八千元许。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朱某某、杨某乙、徐某某、杨某丙、应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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