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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村******号。2018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24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案人康某某(外号“**”,在逃)以每晚人民币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租金向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刑)承租其与他人开设的位于饶平县**镇**街**祠堂一侧的赌档做庄赌博,并与康某某约定,每次赢钱康某某就给郑某某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该赌档做庄盈利人民币一千多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丁、林某戊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吕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承租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开设的赌档做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雄

                                  202011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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