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郑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21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 街**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则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则为非法获利,在“闲聊”APP上创建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严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群内使用“舟山边锋麻将”APP上以“‘2角、4角’沈家门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同时制定“最大赢家获利50元以上收取1元,获利100元以上收取2元”的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形式进行抽头。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郑则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6214元。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郑则在本区浦西****KTV***号包厢内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则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APP群聊数据、交易流水与红包收入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伟定
检察官助理 吴子捷
2020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则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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