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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住址地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德化县向上线陈某某(已判刑)拿得“万泰”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cty818(818),后开设下级会员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颜某某等人投注计人民币324730元。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德化县、永春县介福乡等地与上线陈某某进行结算。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人民币3247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潘亚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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