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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址:湛江市**路**号**房,群众,经营某饭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七星彩通过手机微信、传真机等接受陈某甲、沈某某、招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的私彩投注,后郑某某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和下家陈某甲进行赌资结算交收,并抽取8%赌资返利给陈某甲,再由陈某甲和沈某某、招某某、苏某某进行赌资结算交收。经统计,陈某甲于上述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向郑某某支付赌资3959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甲、沈某某、招某某、苏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乙的证言;书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传真机固话开户信息及通讯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赌资统计表、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说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庄家接受他人私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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