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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号码4408041982********,汉族,中专文化,广湾**项目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其祖屋经营小卖部提供场所、赌具麻将及扑克牌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打麻将自摸及“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郑某丙、陈某某、郑某丁、劳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戊、郑某戌、陈某甲、郑某庚、郑某辛、郑某葵、郑某壹、郑某贰、庞某某、郑某叁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黎法章

                              检察官助理 李建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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