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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81198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前后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柯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等人在大冶市**路四号工地先后先后租用李某甲潘某某等人的房屋开设“龙虎斗”赌场,郑某某周某某柯某某等人通过黄三营提供的缅甸赌场“龙虎斗”赌博盘子,组织邀约刘某某纪某某李某乙等人,利用网络实时观看缅甸赌博视频,再通过现金兑换“盘子”的“分值”进行下注,由周某某柯某某郑某某的赌场通过电话将下注的情况报线给缅甸的赌场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博的资金由柯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4807695********)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与缅何赌场的颜某某吴某某开设的银行账号进行结算,涉案赌博资金计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帐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左某某、黄某乙、纪某某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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