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里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开始,叶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村市场内**号旁一铁皮房、**号一楼、三楼一房间内开设一赌场,赌博方式为“三公”,赌博人员均为市场经商人员,由郑某某在赌局中抽水获利后将钱交给叶某某、每把牌抽水50到200元不等。2019年10月21日中午1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仲恺高新区**街道**村市场**号旁一铁皮房内查获一赌博窝点,当场查获赌博人员12人,查获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本案简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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