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无名动漫城,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村**号,现在南通无固定住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7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1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7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为牟利,共同开设游戏机房,并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此后,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让张某某出面租用了南通市崇川区**广场**区**室,并购得无名捕鱼机一台,“兰博基尼”押分机一台,放置在南通市崇川区**广场**区**室内,供他人赌博牟利。2019年9月,肖某某不再参与经营,由被告人郑某某继续经营。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南通市崇川区**广场**区**室内查获处于开机状态的无名捕鱼机、“兰博基尼”一台、押分机一台,及正在使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易某甲、熊某某、雍某某、易某乙、殷某某、许某某等人(六人均已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12月6日,易某甲用于赌博的赌资为人民币2500元、熊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为人民币4500元、雍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为人民币500元、许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为人民币2800元。经检验,公安机关在南通市崇川区**广场**区**室查获的无名捕鱼机一台(8机位机型,8个机位均能独立操作、运行游戏)、“兰博基尼”押分机一台(8机位机型,8个机位均能独立操作、运行游戏)均为上分、退分、荧屏计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川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易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4.检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16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