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2********,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委**村**号,暂住本区**路**公寓**室。2012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手机先后注册“飞驰娱乐”和“大财神”赌博平台代理账号,并通过QQ和微信发送赌博平台推广信息,招募赌客在上述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后陆续发展赌客2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西林北路南其昌路路口筱爷叔饭店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2.被告人郑某某“飞驰娱乐”和“大财神”赌博平台截图、QQ及微信聊天记录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注册“飞驰娱乐”和“大财神”赌博平台代理账号的情况,其中,“飞驰娱乐”平台直属玩家12人、历史总奖励人民币4,328.03元,“大财神”平台直属玩家8人、预计佣金人民币1.48元。另被告人郑某某通过QQ和微信发送赌博平台推广信息的情况。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4.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
5.被告人郑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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