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将从上家“阿雄”(另案处理)处获得的“手机百家乐”APP赌博软件的网址、帐号、密码提供给顾某某(已判刑)进行赌博,并作为代理对顾某某与上家“阿雄”的输赢进行结算。被告人郑某某从投注额中抽取0.2%作为抽成。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接收顾某某投注赌资共计2593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186.8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顾某某辨认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的款项15000元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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