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户。曾因开设赌场(2015年实施的行为)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向其宣布,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案于2019年9月19日并案。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2年年底至2014年春天,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聚集李某甲、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多人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在太和县皮条孙镇孙某甲**办公室、龙帝国KTV楼上、孙某乙厂房、孙某丙窑厂简易房、宁某某窑厂等场所进行聚众赌博,赌注为一百至一千元不等,并在赢钱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每场可抽头至少三万元。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古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抱水箱抽头,孙某丁(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站岗放哨。其间,该赌场累计至少四十场,抽头渔利数额至少达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丁、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11月26日零时许,在太和县文明路**大排档,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害人随某某因敬酒发生争执,后郑某某用手里酒碗砸伤随某某额头。经鉴定,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太和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对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说明;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以及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淼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材料1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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