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黄山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在徽州区**商铺、黄山市**有限公司、徽州区**镇**村**号设立棋牌室供他人赌博,赌博方式为打25元“自摸翻”麻将和打“牛牛”二种,参赌人员达20余人。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从中进行“抽水”,共非法获利9万元。
2. 2014年底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商铺设立棋牌室供他人赌博,赌博方式为打5元、10元“下岗”麻将等,被告人郑某甲根据参赌人员赌博的不同大小额分别进行“抽水”。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退出非法所得70000元,被告人庄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黑色女士手提包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吴某某、郑某乙、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文洪
检察官助理: 方曼菲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1312****;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山市**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215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款90000元、黑色女士手提包1个、麻将桌4台(暂存徽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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