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正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多名被害人报案称被他人以投资数字货币的名义,在“链金”平台上诈骗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明知“链金”APP系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应用程序,仍在“链金”APP注册个人用户,并绑定其名下浦发银行卡用于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具体方法为:先从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再将所购USDT币提至“链金”平台上,“链金”平台进而将其所提USDT币原价自动挂单售卖,待买家付款后,用所得款项再去火币网购买USDT币,从中非法获取交易额千分之三的佣金;交易过程中,买家在“链金”平台上实际购得的USDT币被犯罪分子转移。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某协助犯罪分子在“链金”平台转移资金人民币18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现已查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纪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的部分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9.6万元被被告人郑某某以上述方式协助转移。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瑞安市**街道**广场**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梦君
检察官助理:肖 枭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被害人纪某某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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