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因经济、情感纠纷多次恐吓、辱骂被害人黄某某,民警于2019年11月7日对郑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制止。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持两把菜刀进入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胡宅村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对黄某某进行恐吓。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菜刀二把;
2.书证:户籍信息、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手机截屏图片、出警单详情复印件、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不锈钢菜刀二把)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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