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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2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小车载着何某某(另案起诉)、林某某(已判决)三人来到连江县黄岐镇顺达车行门口,同案人何某某向车行内的被害人林某甲女朋友索要微信被拒绝,遂提出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被告人郑某某持伸缩铁棍殴打被害人林某甲,同案人何某某、林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被害人林某甲的朋友周某某出来劝阻,被被告人郑某某持一根伸缩铁棍、同案人林某某持一把砍刀殴打,被告人郑某某用伸缩铁棍殴打被害人周某某手部时,被被害人周某某用手挡掉,同案人何某某捡起被挡掉落的伸缩铁棍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甲、周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害人周某某、林某甲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4.同案人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7.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善群

                                  检察官助理:林秀贞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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