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1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到晋江市池店桥南片区**号楼对面马路边,无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汽车左后视镜掰断。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091元。2019年10月7日1时1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又到晋江市**镇**村**小区**路路边,无故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汽车右后视镜掰弯。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5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及收条、车辆维修诊断报告、车辆损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揽胜运动牌小型汽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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