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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路**期**。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时许,在宝乐迪KTV内,被告人郑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杨某甲、杨某乙受伤。后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两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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