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5次随意殴打、持刀恐吓他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朱某甲经营的商店,因琐事辱骂程丁明,并通过拖拽、脚踢等方式对程丁明实施殴打。
2.201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朱某甲经营的商店,因琐事辱骂朱某乙,并通过拉扯、拳捣等方式对朱从龙实施殴打。
3.2018年冬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朱某甲经营的商店,因琐事辱骂颜某某,并通过推、掐脖子等方式对颜某某实施殴打。
4.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朱某甲经营的商店,因琐事与朱某甲发生口角,遂手持砖头击打朱某甲(三级残疾)颈部。
5.2018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朱某甲经营的商店,因琐事与昌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刀对昌某某实施恐吓。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昌某某、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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