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群众,现住耒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与郑某甲(系被害人龙某某的妻子) 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要求郑某甲离婚与自己在一起,但遭拒绝。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多次恐吓、威胁郑某甲,称要伤害郑某甲及其家人。郑某甲因受不了被告人郑某某的骚扰,将事情于2019年9月份左右告诉自己丈夫龙某某。龙某某得知真相后从广东赶回家,并于2019年11月3日16时许与郑某甲一起去找被告人郑某某理论,但因被告人郑某某未在家,两人遂离开。
2019年11月3日晚,双方相约在耒阳市**河边(郑某甲家附近)见面。后被告人郑某某立即喊了“**”、“**”(基本情况不详)等六人开车到郑某甲家楼下并发信息给郑某甲称已到了。郑某甲接到信息后与龙某某下楼,龙某某看到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后问是谁,郑某甲便指认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与龙某某发生口角,争吵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用折叠刀将龙某某捅伤,造成龙某某胸腹部、上肢多处受伤。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龙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郑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