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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赣榆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小区****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玄某某**农贸市场,用汽车紧急逃生锤敲击农贸市场十扇玻璃门,致玻璃门损毁。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合计人民币4048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玄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55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补充材料8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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