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未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7月23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9月24日减刑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被宜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号牌为云A2****的黑色大众桑塔纳牌轿车从宜良县城返回宜良县**街道办事处**家中,当其驾车行至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村岔**村的小块路上时遇到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在路上行走,因郑某某车速过快吓到刘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见郑某某下车追赶三人便跑到路边小树林里躲避。被告人郑某某继续往**方向行驶,因想到自己被骂遂以找钱包为由返回**村小块路上对三人实施追逐,后被告人郑某某推攮被害人刘某某导致其被推下水沟摔伤下颌等部位,杨某某见状拉住刘某某时一同掉下水沟,导致手部擦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0日15时,宜良县公安局民警在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将前来办理业务的郑某某抓获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随意殴打、追逐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洪美
检察官助理:周凤琼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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