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左右,梁某某从冼某某(均已判刑)处得知恩平市**镇**村委会**村村口有村民开设赌局,遂向村民杨某甲索要每天200元的保护费但遭到拒绝。同年12月7日14时许,受梁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与冼某某、杨某乙(已判刑)、“华仔”(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三菱吉普车携带水管驳大刀到**村村口,由冼某某、杨某乙下车使用水管驳大刀对现场麻将台进行打砸,以此恐吓村民交纳保护费。随后在场约二十名村民进行反抗,过程中冼某某肘击被害人杨某丙致其一只牙齿脱落,被告人郑某某、“华仔”在驾乘三菱吉普车将被害人谭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后冼某某、杨某乙被村民现场制服并控制。随后梁某某驾驶粤B2****号奇瑞小车到场恐吓村民将冼某某、杨某乙释放未果,跟着又驾驶上述三菱吉普车搭载被告人郑某某、“华仔”到场,由郑某某、“华仔”二人下车采用手持水管驳大刀恐吓村民并将冼某某、杨某乙带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方驾乘三菱吉普车回到梁某某位于**镇**村委会的农场藏匿。后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后在现场查获水管驳大刀一把,并在上述农场搜获水管驳大刀六把、杀猪刀两把。经鉴定,本案被砸烂的麻将台价值100元,被害人杨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谭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恩平市**电子厂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冼某某、杨某乙及吴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丙、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2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光盘2张以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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