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2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中于2020年9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其女友被害人陈某某分手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以分割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为由,多次与陈某某发生争吵。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陈某某在南票区**岘镇经营的**美容店向陈某某索要车辆,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持镐把将美容店内的电脑、音响、饮水机砸坏。之后又来到陈某某在街对面新开的美容店内,再次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陈某某,陈某某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和解,双方离开。当日晚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在电话中威胁陈某某称三日内给其10万元,不给杀陈某某全家,并开车再次在**街上拦截陈某某所坐的车辆,持刀恐吓陈某某,后陈某某妥协后和其男友李某某驾车离开。2020年9月7日8时许,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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