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涪陵区**街道**路**号“**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卖淫,并每次从嫖资中抽成人民币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李某甲与一男性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当晚22时许,郑某某又容留李某甲与嫖客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

2.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田某某与嫖客卢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次,获利人民币5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房屋出租合同、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袁红燕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