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路**号,住黔西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黔西县**镇**路**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杜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根据嫖资数额大小从中收取10至30元不等的提成非法获利。2019年12月8日上午,郑某某又容留李某某、杜某某与嫖娼人员王某某、龙某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的辩解;4.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二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山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中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赃款4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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