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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卖淫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暂住岳阳市云溪区**社区**市场私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租赁岳阳市云溪区**办事处附近的两处私房,为卖淫人员程某某、余某某、何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提供专门场所,从中非法获利7730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山

检察官助理:何金颖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程某某、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秦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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