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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XXX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XXXXXXXX号,住江西省XXXX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X月份开始容留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无名旅社内提供卖淫服务,并于2019年X月X日开始容留姜某某在其经营的无名旅社内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郑某某从中收取李某某每月600元的租房租金、抽取姜某某每单50或60元卖淫提成,共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姜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慧

检察官助理:柯楠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XX县XX镇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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