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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街道原物资局“**修理厂”宿舍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邹某某、李某某(该两人另案处理)在其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邹某某、李某某在其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5月26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秦坳(另案处理)过来后同样在被告人郑某某宿舍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邹某某、秦某某在其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违法行为人邹某某、秦某某在其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传唤归案,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勇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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