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的住宅内,容留并伙同戴某某、王某甲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伙同王某甲、戴某某、张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伙同王某乙、戴某某、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3日上午,郑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毛发检测,上述吸毒人员均呈毒品阳性,均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 张玲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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