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的住宅内,容留并伙同戴某某、王某甲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伙同王某甲、戴某某、张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并伙同王某乙、戴某某、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3日上午,郑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毛发检测,上述吸毒人员均呈毒品阳性,均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 张玲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