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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街**号**室,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19日间多次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于2018年1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霞浦县**街道**街**号**室住所,先后三次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由被告人郑某某提供。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志华

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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