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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安置房**栋**单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5年8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安置房**栋**单元**房屋内共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郑某某在租住的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租住的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租住的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4.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租住的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米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5.2020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租住的上述房屋内容留黄某某、米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当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过程,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米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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