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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陕A****G号**越野车停放在本市**区**村**酒店负二层地下停车场,先后五次在该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2日,郑某某被抓获。经检测,郑某某、肖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购买发票、微信截图、指定管辖函等;

2.证人肖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郑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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