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曾因吸毒,2019年4月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3月7日、3月16日以及同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本市**镇**村**组**楼**室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2020年6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市**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2.证人曾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 现场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虹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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