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居委会**楼。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6日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乐昌市坪石镇老坪石边贸城新村居委会二楼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10月14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玲
检察官助理 付瑾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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