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高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现住岳池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居住的岳池县**镇**路**号家中杂物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850****;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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