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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市**宾馆内。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注册登记经营贵溪市**宾馆,同年12月份,郑某某开始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程某某、陆某某等人在**宾馆卖淫,一次介绍程某某在贵溪**酒店卖淫。

2019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贵溪市**宾馆二楼将卖淫女程某某、陆某某等人介绍给嫖客张某某、林某某、崔某某,但三名嫖客表示均未看中,要求郑某某更换卖淫女,郑某某带着几名卖淫女准备下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华

检察官助理:万文珏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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