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0********,汉族,初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在京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卖淫,于2006年10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行政拘留;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至9月3日间,在其租住的北京市大兴区**里**号楼**号房间内,容留并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与嫖客闫某某、韩某某,卖淫女田某某与嫖客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56枚、郑某某暂住地扣押的四部手机;2.书证:郑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付款****;3.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郑某某暂住地查获的四部手机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某某暂住地勘验笔录、证人对郑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烁
检察官助理:任圆圆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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