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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郑瞎儿”,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村**组**号,住宣汉县**镇街道**市场。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买下同村村民方从兴承包的位于宣汉县**村**组的集体山林,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0年7月擅自组织他人在其山林砍伐树木共108棵,其中松树有66棵(滥伐林木的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的情形下,为卖掉已砍伐树木,明知所采伐的松木可能感染松材线虫,其租用车牌号为川******货车,采取将松原木放货车底部,上部放柏原木进行掩盖的方式将该货车上所有的树木运至达州市通川区杨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予以出售,后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予以查获。经现场勘验,所查获的松原木共248件,规格长2米/件,小头径6-24厘米,计算材积为7.5628立方米,后经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鉴定出查获松木携带松材线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笔录、登记保存清单、煤矿过磅单、材积计算表、被告人残疾证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陈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动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含有松材线虫的松木,具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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