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0********,汉族,大学本科,**院工作人员,现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家园**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号**郡**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左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警务人员高某某、黎某某、宋某某接到指令来到本市蜀山区东至路与望江西路交口附近处理醉酒乘客打人事件。到达现场后,高某某向报警的被打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黎某某、宋某某现场核查醉酒打人的被告人郑某某身份信息,郑某某拒不配合且辱骂警务人员,还掌掴黎某某嘴部一巴掌。高某某、黎某某、宋某某上前控制郑某某时,郑某某不断抓挠、踢打反抗,用脚踢打到高某某右腿,用手抓挠黎某某胳膊。期间,郑某某还将出警警车上的警用移动终端摔到地上损毁。后郑某某被控制住并被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民警察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

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